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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出國旅遊,攜帶超量之外幣及新臺幣現鈔、無記名有價證券、黃金及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出入國境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,不久前即有民眾帶20萬元出境,超過的10萬元遭沒入,悔不當初。

連續假期將至,基隆關務長蘇淑貞再度提醒大家,「洗錢防制法」106年上路,財政部同時修正「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」相關規定,民眾出入境時若攜帶逾限額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(含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)現鈔、有價證券、逾限額新臺幣10萬元現鈔、逾限額人民幣2萬元現鈔、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、逾限額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有洗錢之虞物品(鑽石、寶石、白金)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。新臺幣、人民幣、外幣(含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),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由海關沒入。

至於新臺幣、人民幣超過限額者,雖向海關申報,僅能於限額內攜入/出;有價證券、黃金、有洗錢之虞物品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會受到海關處以超量部分價值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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